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且被保险人未领取过《附加吉祥安康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按下列两者之间的金额较大者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 已交本合同和《附加吉祥安康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的总和。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且被保险人领取过《附加吉祥安康提前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所列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按下列两者之间的金额较大者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2) 本合同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乘以本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交费期数。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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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全残时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且未领取过合同所列 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按下列两者之间的金额较大者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 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2) 已交合同保险费的总和。 若生存至合同期满,且领取过合同所列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按下列两者之间的金额较大者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1) 合同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2) 合同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合同的保险费乘以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交费期数。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
1、 本合同21.1所列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
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发生上述21.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除21.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当年度保险金额 |
全残 | 当年度保险金额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自残、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